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,保障馆藏文献资源完整安全,维护广大读者正当借阅权益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学生、在职教职工。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实行凭证借阅,读者凭校园卡办理借还业务,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
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依照本制度办理借还、续借、赔偿等相关业务,读者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。
第四条 借阅数量
1.在校学生:每人最多可借图书8 册;
2.在职教职工:每人最多可借图书15 册;
3.特藏图书、工具书、期刊合订本、样本图书仅限馆内阅览,不予外借。
第五条 借阅期限
1.普通图书借期为30 天;
2.读者可在图书到期前办理续借,续借仅限 1 次,续借期限 30 天;
3.图书超期未还,暂停该读者新的借阅权限,归还图书后恢复借阅。
第六条 借书:读者检索找到所需图书后,到自助借还机或服务台办理借书手续,未办理借书手续不得将图书带出馆外。
第七条 还书:可通过自助借还设备或图书馆服务台归还图书,归还后请确认归还记录。
第八条 续借:可通过图书馆线上系统、服务台办理续借;图书已有预约、已经超期则不可办理续借。
第九条 图书预约:若所需图书已被全部借出,读者可提交预约申请,图书归还后图书馆通知读者前来借阅,预约图书保留期限为 3 个工作日,逾期视为自动放弃。
第十条 读者应当爱护所借图书,不得圈划、批注、撕页、裁剪、涂改、水渍浸泡。
1.轻微污损:不影响内容阅读,给予批评教育;造成明显污损,按图书原价 30%60% 缴纳污损补偿金。
2.严重损坏:图书出现撕页、缺页,导致无法正常阅读,读者可以购买同版本正版图书归还;无法归还图书,按图书原价 13 倍赔偿。
第十一条 图书遗失:
方式一:购买同一版本正版图书进行赔偿;
方式二:无法购置原书,按图书原价的 23 倍赔偿;多卷集遗失其中一册,按整套图书价格进行赔偿。
第十二条 赔偿款项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 图书应当按期归还。图书超期按日计收逾期滞纳金,每册每日 0.1 元;单本滞纳金上限 20 元。
说明:如果学校不希望收取滞纳金,可以替换条款:图书超期不收取罚金,但暂停借阅权限,归还图书后方可恢复借阅资格。
第十四条 因实习、外出实训等特殊原因造成超期,读者可凭学院证明向图书馆申请豁免超期处理。
第十五条 校园卡遗失,请及时挂失;因校园卡丢失被他人冒用借书,由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十六条 毕业、调离学校的教职工、学生,离校前必须还清全部所借图书,办理图书清还手续,方可办理离校流程。
第十七条 本制度开放调整,图书馆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修订,修订后在图书馆官网进行公示。
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(图书馆)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